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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謝謝會計師回覆。另請問 "A公司之整體收入係包含10% 保證金, 而於A公司於110/7前尚未退還的保證金 直接匯給公司, 應屬帳款之收回, 應開立發票, " 問題一:B公司開立發票金額為未扣保證金的金額 所以在A公司退保證金時 B公司的做法是也未再開立發票。 請問這方式對嗎?? "至於由公司匯還給B公司保證金, 係為另一事項, 只在於基於公司與A公司之交易以擔保履行A公司對於B公司之義務。" 問題二:請問是本公司再將保證金匯回給B公司 B公司不用再開發給本公司嗎?? 以上。謝謝回覆!!

Q: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可享受那些獎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稽徵機關就該欠稅免再報請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滯欠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以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另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稅,稽徵機關於公司解散前已報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縱使公司解散後,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不會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是A公司負責人,因A公司滯納的欠稅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依規定報請財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張應該改限制乙君出境。經該局說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間,在執行業務範圍內雖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稅若已限制原負責人出境,並不會就該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呼籲,對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欠稅,仍將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欠稅人切莫心存僥倖,勿以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應善盡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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