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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福委會發給員工的聚餐津貼(拿發票或收據報帳)跟住院營養品津貼(需憑營養品發票報帳)需要列入扣繳其他所得申報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受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的期限將於111年12月31日屆滿,請營業人儘速完成建置介接系統,以符合規定。該局說明,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除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並應使用電子發票。為讓營業人有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爰規定111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受退稅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應使用電子發票之限制。該局呼籲,特定營業人如於112年1月1日以後,仍未使用電子發票者,依退稅辦法第4條及第25條規定,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現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的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的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另按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3年(現為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金額1,800萬元,惟102年度甲公司尚有取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將該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自102年度核定虧損1,8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虧損的餘額250萬元(1,800萬元-1,550萬元),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甲公司106年度申報扣除102年度虧損1,800萬元超過規定可扣除數250萬元,除就超過數1,550萬元調整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時,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法令,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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