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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與員工之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後,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停職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日至復職日止)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該員工應如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8060號函規定,上述員工與公司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於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按公司填具之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繳稅額後,一次繳納復職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109年5月復職時一次領取A公司補發其停職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資所得240萬元(各年度補發金額為107年度80萬元、108年度120萬元及109年度40萬元),甲君於申報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金額,以及檢附公司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之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屬補發107及108年度之薪資所得金額,分別併入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各該年度所適用稅率級距計算應補繳稅額分別為7萬餘元、13萬餘元,屬補發109年度薪資部分,則併入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按109年度適用之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為15萬餘元,並一次申報繳納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共計35萬餘元(7萬餘元+13萬餘元+15萬餘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因與雇主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請依前述說明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稅款,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該所進一步表示,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者,或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其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首次符合適用要件年度之3年期間未符合在我國居留未滿183日或薪資所得未超過新台幣300萬元時,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其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規定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臺南市安南區吳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解散,什麼時候要辦理決、清算申報呢?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申報;至於清算所得之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該所進一步以公司組織型態之營利事業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8年6月3日解散,主管機關於108年6月10日發文核准解散,甲公司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即最遲應於108年7月25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決算申報。如甲公司清算結束之日為108年9月3日,應自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即最遲應於108年10月2日日前辦理清算申報。至於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可否採用網路申報部分,該所表示,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所得期間為108年度以後之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已可採用網路方式辦理申報,惟清算案件須與決算申報資料年度相同,且已經由網路完成決算申報,方可經由網路辦理清算申報。 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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