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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係指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100萬元之財物,如加上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可受贈金額達640萬元。 該所更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贈與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請問公司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用來彌補虧損 剩餘的用來發放股利 請問會計帳如何入帳? 於1月底申報扣繳時需要申報此股利嗎?? 以上 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確實任職於該營利事業外,並應保存員工領取薪資收據或簽收的資料,如係轉帳方式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轉帳證明等相關資料。倘經查明無給付薪資事實,係屬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被甲君檢舉虛報其106年度薪資所得28萬元,經該分局函請A公司提示足資證明甲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薪資等相關文件供核,A公司僅書面說明甲君確實在公司上班,無法提示甲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確實給付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故剔除A公司106年度列報甲君的薪資費用,補徵所漏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該分局提醒,有關經濟部於105年4月19日公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租稅優惠,優惠適用期間係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7年5月19日止,中小企業於本(109)年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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