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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例如民眾於107年以總價500萬元買入房地,於109年以總價400萬元出售房地,雖然是虧損100萬元,仍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申報制,民眾若有出售房地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就能免予處罰。

Q:請問各位會計師:有關解釋函令(財政部76/09/22台財稅第7585901號函)的意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計算損益。 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以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列待售投資性商品,截至108年底仍未出售,惟購置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8萬餘元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28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筆土地出售時作為費用,以計算處分土地損益。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是否應列為遞延費用項目,以免錯計損益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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