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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自109年1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即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目前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截至109年12月16日止,已有101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例如:UpToDate、 Google、Apple、Sony 、Adobe、Expedia 、Various 、Amazon、 Airbnb、 Uber、 Uber Eats 、Spotify、Audible等。該等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109年9-10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占全部營業中境外電商總銷售額之比率已達99.92%,惟仍有部分境外電商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財政部已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放置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名單供民眾查詢,亦得查詢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名單;迄今尚未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上傳雲端發票。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完成代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及有意願提供境外電商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供境外電商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民眾至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該局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期完成系統介接,俾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未開立雲端發票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遭消費者檢舉或經查獲違章事實後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且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每月應依給付總額55,555元〔50,000元÷(1-10%)〕辦理扣繳,扣繳稅額5,555元(55,555元×10%)應於次月10日前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房東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甲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務必多加留意相關規定,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者,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二、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8年12月2日以其名下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明定到期時以本人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後於109年9月2日變更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變更受益人即是將甲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是委託人甲應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贈與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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